中国法院新闻讯(崔岩)“本院在审理多起以你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均未出庭参加庭审。本院建议你局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制。”11月底,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对怠于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吉林市部分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今年五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治政府创建指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尤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这四类案件,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100%。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审判实际,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引起行政机关对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重视,督促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更有效地开展。
日前,部分行政机关在接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并书面函复法院,表示今后将规范好行政执法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法院做好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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