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郑洪彪)自新疆首个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揭牌成立以来,昌吉州中院积极加强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高效联动,高效便捷地化解金融纠纷。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法官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员合力化解一起金融纠纷案。
据了解,案外人某公司于2016年与昌吉某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990万元,杨某等十人作为该公司股东,分别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该笔借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由于该公司未能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杨某等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银行遂将杨某等十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等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杨某等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80万余元。杨某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均无异议,但对一审判决其向银行承担复利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立案后,昌吉州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及时通知上诉人杨某等到庭接受询问,进行判前释法,但杨某等仍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复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妥善办理该案,承办法官主动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取得联系,组织当事人到该中心进行调解,该中心指派两名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杨某等进行释法析理,两名调解员向杨某等详细解释了利息计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经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细致分析,杨某等逐渐明白一审的判决理由,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又与该中心调解员进行座谈,详细了解该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如何做好金融纠纷化解工作进行深入讨论交流,并向调解员讲授了调解经验和调解方法。
昌吉中院民二庭将继续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1+N系列实施意见及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利用金融纠纷多元解纷平台,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昌吉州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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